交通事故单方委托鉴定,法院审理法官到底认不认?
编者按:
交通事故单方委托鉴定并非当然无效,只要机构人员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法院可依法采信。对方仅口头否认或无充分证据反驳,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维权需确保鉴定程序规范,保留完整材料。打官司前自己找机构做鉴定,法院认不认?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了维权索赔
不少伤者会在起诉前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
但到了诉讼中
对方当事人往往会
以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为由
不认可该鉴定意见
那么,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究竟认不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面部留下疤痕。
医院出院诊断为:
1.鼻骨骨折;
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3.左眼睑软组织裂伤。
后江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与其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伤致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1.江某“全身多处损伤、+12冠折”及面部瘢痕遗留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2.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面部中心区瘢痕属十级伤残。
为此,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该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江某的案涉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然而,此次重新鉴定的结论与此前截然不同——江某的伤情不构成损伤致残程度等级。
法院审理
面对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其因案涉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并据此确认案涉损失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仍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在重新鉴定结论未违法的情况下,仍采信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广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针对江某在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伤害先后形成的两份鉴定意见应如何采信。
首先,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相应依据,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持异议,但在一审中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其次,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存在前述情形之一,故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本不应当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是正确的。
再次,不能片面理解“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规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但前引第四十条规定共分四款,各款规定内容相互关联,不应割裂理解。适用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是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
本案无证据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前述法定情形,故不适用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否定第一次即伤者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理由不成立。
最后,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决定采信哪份鉴定意见的关键。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重新鉴定意见认为江某左眼睑只是“擦伤”,不存在“面部条状疤痕”形成的病理基础。但江某的出院诊断记录明确记载“左眼睑软组织裂伤”,并非重新鉴定所认定的“只是擦伤”。原审法院正是注意到重新鉴定的分析与医院出院记录存在出入,综合江某面部瘢痕形成的实际情况,认定其瘢痕尺寸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进而采信了第一次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证据诉讼规则,并无不当。
据此,广西高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
覃媛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法官提醒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一、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入场券”但不一定能通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从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依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就好比买了一张门票进场,但能不能被法院采信,还得看鉴定本身“质量是否过硬”。
二、对方“不认”,光靠嘴说不行,申请重新鉴定有门槛。如果对方当事人仅表示“不认可”,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会仅因为“单方委托”即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即便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不一定必须同意,也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果单方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审理情况予以采信,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由此可有效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当事人把“申请重新鉴定”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
三、单方委托有风险,程序规范是关键。虽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鉴定过程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未告知对方鉴定时间、未通知对方到达鉴定现场,供鉴定机构使用的检材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鉴定人未就其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鉴定方法等接受对方的质询等,那么该鉴定报告将有可能因为缺乏对方的参与而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法官建议
如果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最稳妥的做法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证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对方提出异议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如果确实需要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也应当谨慎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鉴定机构,并尽可能保存好完整的鉴定材料和过程记录,以备诉讼期间举证、质证之需。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广西高院
作者:覃媛媛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帮你提前摸清底牌、增加谈判筹码,但也极易成为对方攻击的靶子。实务中,很多单方鉴定因为没通知对方到场、检材来源不清,最终被法院当作废纸。如果你伤情严重、索赔金额大,强烈建议等起诉后走法院委托程序。如果非要诉前做,务必选正规机构、全程留痕、书面通知对方。记住,打官司打的是证据链,单方鉴定只是其中一环,程序瑕疵往往比结论本身更致命。别为了省几天时间,赔上整个案件的胜诉希望。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实机构资质
打官司前自己找机构做鉴定,第一步必须查清对方是不是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登录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或当地司法局官网,确认机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千万别找只有普通公章的“黑机构”。
规范鉴定程序
做鉴定不能自己闷头去,最好提前书面通知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知鉴定时间和地点,邀请他们到场参与。如果对方不来,一定要保留好通知送达的证据(如快递单、短信截图),这能证明你没有故意隐瞒,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固定完整材料
去医院复印全套病历、出院小结、影像学片子,这些都是鉴定的核心材料。交材料时让鉴定机构出具收件清单,自己也要拍照留存。如果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要提前准备好相关依据,以防对方在法庭上挑毛病。
制作证据清单
把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通知对方的记录、病历材料整理成一份清晰的证据清单。在法庭上提交时,要重点向法官说明鉴定机构有资质、程序合法、检材真实,引导法官进行实质性审查。
应对重新鉴定
如果对方在法庭上申请重新鉴定,不要慌。仔细审查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如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对方只是单纯不认可但拿不出证据,坚决向法院表达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意见,避免被拖延诉讼。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交通事故单方委托鉴定有效吗?
答:法律不禁止诉前单方委托,只要鉴定机构和人员有资质、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该鉴定意见就能作为私文书证提交法院,具备证据资格。
问题2:对方不认可单方鉴定怎么办?
答:对方仅口头说不认可是不够的,必须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比如证明机构无资质或程序严重违法,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问题3:单方鉴定容易被推翻吗?
答:如果鉴定过程没有通知对方参与、检材未经质证,或者机构本身不正规,确实面临极大的不被采信风险,甚至被推翻。
问题4:什么情况下法院准许重新鉴定?
答:只有当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问题5:诉前做鉴定有什么风险?
答:最大风险在于缺乏对方监督,对方容易以未参与选择机构、过程不透明为由提出异议,导致鉴定意见证明力减弱,增加诉讼成本。
问题6:交通事故维权最稳妥的鉴定方式是什么?
答:最稳妥的做法是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协商选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随机指定,这样程序最规范,结果最不容易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