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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结束后,出现后遗症还能再次追责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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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存在潜伏性、渐进性,初次理赔诉讼终结后,伤者后续出现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后遗症、新增伤残或继发损伤,属于全新事实,可依法再次起诉,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二次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车祸两年后出现后遗症,还能追责索赔吗?法院这样判!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

  并非在事故发生时全部显现,

  事故理赔终结后新出现的继发损伤,

  是否还能追责索赔?

  近日,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依法避让过路行人,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接受了针对性治疗,彼时伤情经司法鉴定并未构成伤残。

  2023年8月,因双方就事故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获赔两万余元。

  2025年3月,随着后续身体生长发育,李某逐渐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后遗症,也就是俗称的“长短腿”。为诊治病症,李某入院接受治疗,前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

  2025年5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李某双下肢不等长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该继发损伤系由2023年的交通事故所致。

  此后,李某就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新增损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稳定并不等同于治疗终结、损害终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虽已就前期损失通过诉讼获赔,但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具有特殊性,其体内隐性创伤可能随生长发育逐步显现、加重。

  李某伤情后来发生变化,且第二次伤情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明确以上损伤系由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故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损失与2023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吴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涉案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渐进性。本案中,李某在初次获赔两年后出现“长短腿”,经司法鉴定证实与两年前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新发现的、首次诉讼未能涵盖的后续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长短腿”这一新症状的出现及相应的鉴定意见,均属于前诉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李某可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起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后续伤情经鉴定构成新的伤残等级,相关损失理应纳入赔偿范围。

  综上,法院对第二次诉讼的支持,既符合“损害填平”的基本法理,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司法温度的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质性保障。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很多人误以为事故结案理赔后就无法再维权,实则人身损害以全部损害填平为原则。尤其是未成年人伤情极易滞后显现,只要能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后遗症源自原交通事故,即便时隔数年、已结案理赔,依然可以合法二次索赔,充分保障自身人身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留存后续诊疗证据

出现后遗症后,完整留存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票据、康复记录,固定后续伤情及实际治疗花费。

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委托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后遗症、新增伤残与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锁定追责核心依据。

整理全套案件材料

汇总前次事故认定书、既往判决书、后续诊疗凭证、司法鉴定报告,梳理清晰损失明细。

协商沟通赔付事宜

主动联系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协商后续损失赔偿事宜,留存沟通记录。

提起二次民事诉讼

协商无果后,以出现新事实为由,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新增损失。

跟进判决执行流程

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待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事故理赔结束出现后遗症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交通事故损害具有潜伏性,若后续出现的后遗症经鉴定与原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前次诉讼未涵盖的新增损失,可再次起诉索赔。

问题2:交通事故结案后还能二次起诉吗?

答:可以,前诉裁判生效后出现新的伤情事实和鉴定结论,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

问题3:事故隐性损伤后期显现如何追责?

答: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隐性损伤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凭借鉴定报告、后续治疗凭证,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新增损失赔偿。

问题4:未成年人事故后遗症可以重赔吗?

答:可以,未成年人身体处于发育阶段,创伤易随生长发育显现后遗症,此类后续新增伤残和治疗损失,有权要求责任方全额赔偿。

问题5:事故新增伤残能否主张伤残赔偿?

答:可以,后续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且证实由原交通事故造成,可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对应赔偿。

问题6:交通事故二次索赔是否合法?

答:合法,遵循损害填平原则,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均应得到赔付,未获赔偿的后续继发损伤损失,可通过二次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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